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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需要有營業員證照呢?若不具經紀業身分或個人直接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是否會有處罰?

問題:為何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需要有營業員證照呢?

回答:

依據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7條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違反業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問題:若不具經紀業身分或個人直接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是否會有處罰?

回答:

依據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
  1.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
1.基隆市政府屢獲民眾檢舉有商號或個人在未經許可並辦理備查前,即以「XX房屋」或其他名義,設立實體辦事處、招牌、看板、印製名片或於 
   網路上刊載物件,擅自招攬仲介業務並收取報酬對價,為維護基隆交易者權益,基隆市政府已依規進行調查並予以裁罰。

2.永○房仲集團即發生一名離職員工,在離職後,依舊使用永○的名義(名片)在外承攬業務,並且發生詐騙事件。

3.依內政部92年8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2166號函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受託代理區分所有權人保管鑰匙帶人看屋等行為應屬仲介業務」,業已
   違反規定從事仲介業務,觸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處予10萬元至30萬元罰鍰。